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719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缺斤少两或以次充好等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42250元。现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被告人章某某与周某某达成合意以4500元的价格向周某某出售1头太湖母猪,后被告人章某某以2800元的价格购买1头太湖猪发货,途中猪被查销毁,后被告人章某某拒绝再补货。
2.2020年3月,被告人章某某与郑某某达成合意以52800元的价格向郑某某销售18头约克、长白、杜洛克等品种的猪,后被告人章某某以单价1600元的价格购买了17头其他品种的猪,和以2200元价格购买1头苏太母猪发货,在途中死了4头,另外14头在饲养中死亡。后郑某某向被告人章某某索要退款遭拒。
3.2019年10月,被告人章某某与付某某达成合意以4300元的价格向付某某销售公猪1头,后被告人章某某以1950元的价格购买1头普通猪冒充公猪销售给付某某。
4.2019年9、10月,被告人章某某与张某某达成合意以120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销售9头太湖母猪,后被告人章某某以单价1300元的价格购买了6头普通黑母猪发货,该6头黑母猪在饲养中全部死亡。
5.2019年10月,被告人章某某与邓某某达成合意以11200元的价格向邓某某销售2头苏太母猪,1头苏太公猪,1头约克母猪,1头长白母猪。后被告人章某某以单价1100元的价格买了5头普通母猪发货,其中一头在途中死亡。
6.2019年11月,被告人章某某与秦某某达成合意以5000元的价格向秦某某销售3头苏太母猪,后被告人章某某以单价1100元的价格购买2头普通母猪发货给秦某某,后被告人章某某解释说工人发错了安排补发,又谈好以5200元再销售1头苏太母猪和1头纯种长白公猪给秦某某,后被告人章某某以1800元的价格购买普通公猪1头,以1300元的价格购买普通母猪1头发货给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付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章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菊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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