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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章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出生地均为盐城市经济开发区,户籍住址为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镇**村**组**号,住盐城市盐都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室。被告人章某某曾因卖淫,于2011年5月27日被盐城市建湖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章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章某某于2019年7月份至10月份期间,谎称为居住在盐城市盐都区**街道**小区邻居徐某乙介绍对象,使用微信冒用“李某某”身份与徐某乙谈恋爱,虚构购买礼物讨好母亲、出交通事故赔钱、合伙做生意等事实,向被害人徐某甲(系徐某乙父亲)、徐某乙借款,骗取被害人徐某甲及徐某乙多次向其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赃款合计人民币126335元。

被告人章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已退还赃款人民币6万元给被害人徐某甲父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和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美娟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住盐城市盐都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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