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路**家属楼**单元**号,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家属院**单元**号。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涿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2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今,被告人章某某在不具备律师资格和法律工作者身份的前提下,打印标有“章某某首席律师”等字样的名片对外发放,并与多名被害人签订盖有“河北**律师事务所合同专用章”字样的委托代理合同或“**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在涿州市**大厦**楼**室以收取诉讼代理费以及其它费用为由多次实施诈骗行为:诈骗陈某某9000元钱和两条硬中华香烟、孟某某5000元、王某甲5000元、赵某某5000元、董某某5000元、王某乙5000元、李某某5000元、孙某某3000元。
经查,被告人章某某使用的“河北**律师事务所合同专用章”字样的印章系其通过网络广告打电话购买,“**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系被告人章某某盗用。
被告人章某某冒充律师身份,以诉讼代理费等理由收取钱财,所收钱财均被被告人章某某用于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微信转账记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冒充律师身份,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超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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