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镇**巷**号,现住湖北省黄石市**路**号**栋**单元**室。2010年12月8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至6月18日期间,被告人章某某冒充****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端午节物资为幌子,向黄石市西塞山区****副食店老板许某某订购红色包装粽子500盒、竹篮子包装粽子200盒、18枚皮蛋200盒、双蛋(皮蛋咸鸭蛋)500盒(上述物资市场价值共计人民币28160元),双方商谈订购价格为人民币46500元。同时,章某某要求被害人许某某开具票面金额为91400元增值税发票,提出除订购物资价格46500元及扣除13%税点外,增值税发票多开的33018元系套取返还给自己的回扣点,并借此向被害人许某某索要黄鹤楼1916香烟、粽子及现金红包,其中2020年6月15日、6月17日先后从被害人许某某处成功骗取了2盒粽子、2条黄鹤楼1916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2200元)。后被害人许某某要求被告人章某某支付货款时,章某某在网上找人伪造了91400元的中信银行汇款回单凭证。6月18日,章某某到黄石市西塞山区****副食店再次找被害人许柱索要4条黄鹤楼1916香烟和1万元现金红包,并将伪造的中信银行汇款回单凭证用微信发给许某某,谎称已按许某某要求将91400元货款汇到黄石市***食品有限公司王某某账户上,被许某某发现该汇票回单凭证有假遂报警,被告人章某某看到许某某报警后主动退还许某某人民币2200元,但许某某因被骗而预订包装盒等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300元。案发后公安民警赶到黄石市西塞山区****副食店将章某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欲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117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豫军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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