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1426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21977********,汉族,大学本科,无业,群众,住浙江省慈溪市**街道**路**号楼**室。无违法犯罪前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27日被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1月3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月4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章某某在微信群里谎称其所在的上海尚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与香港上市公司人和科技携手合作共同打造的综合型互联网采购及营销公司,拥有人和科技股票,该公司运营的尚珈一站式商城平台可以帮助客户销售产品,客户每缴纳7000元保证金,公司一年之内可以帮助客户销售3万元的货物,且客户的产品都有香港人和科技公司的股票作担保,骗取被害人信任,被害人李某某先后多次在郑州市金水区城北路河南省中医院研究院附属医院向平台账户转账,共计诈骗被害人李某某57859.64元人民币及价值85850元的“卡瘦”产品。现赃款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3、证人许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的证言;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E尚-新代理学习资料、交易明细、转账记录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蒿某某
(院印)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某某》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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