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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9858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性,1997年****日,身份证号码:360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自然村****号。2013年12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南昌市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9000元,于2017年5月18日予以释放。因涉嫌贩卖毒罪,于20209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9月21日经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下旬,被告人章某某从外号“**(未到案)”处以33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了6克毒品“k粉”。2020年8月10日晚7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在南昌市新建区新建中心维也纳酒店附近,将上述毒品中的3克“k粉”以每克500元的价格贩共1500元卖给夏某某(已被行政处罚),被告人章某某从中获利510元。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章某某在南昌市新建区江西应用科技学校附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贩卖毒品并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晓扬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在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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