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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章华露,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路**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吸毒于20l6年3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4月1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4000元。2020年7月2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华露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4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6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章华露在龙港市**工业园附近的顺丰快递点附近将从上家赵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的20板“曲马多”片剂以1300元的价格贩卖给余作诗(另案处理),并提前通过微信转账收取余某某毒资1300元,后余某某(另案处理)将其中10板以1000元价格贩卖给他人。

2、2020年7月27日15时许,民警于龙港市**街顺丰快递点附近将被告人章华露抓获,现场查获一个内含16板疑似“曲马多”片剂的顺丰快递包裹。经鉴定,该疑似“曲马多”片剂含有曲马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相关证明材料、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前科判决书、微信交易凭证;

2.证人证言:周某甲、温某某、金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华露及同案犯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刑事搜查笔录刑事提取笔录、取样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抽样提取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华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华露明知曲马多系毒品而予以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华露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章华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孝松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章华露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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