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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贪污案)(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芜经开检一部刑诉〔2019〕153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6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曾任芜湖市**街道**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现住芜湖市镜湖区**街道**村。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芜湖市镜湖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芜湖市镜湖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16日至9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下半年,根据芜湖市镜湖区**街道办事处的申请,镜湖区政府批准立项了**街道相关土地开发项目。根据区政府专题会议精神,**街道办事处将合心村外河滩土地复垦项目交由合心村村委会组织施工,时任村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章某某具体组织了该项目的实施。2011年11月底,合心村外河滩土地复垦项目施工结束,**街道办事处将两笔复垦专项资金851119元、500000元先后转入合心村村委会账户。被告人章某某安排时任村党总支副书记兼会计张某甲、工作人员徐*甲,在支付实际工程费用的同时,虚造施工协议,以村民谈**名义套取97885元,以张某甲名义套取82878元,以徐*乙名义套取80568元,以徐*丙名义套取82100元,以魏**名义套取83300元,以何**名义套取76089元,共计套取复垦专项资金502820元,其中50000元用于支付土地复垦运输费,452820元根据章某某指示支配。

2014年下半年,合心村外河滩复垦土地因受河水冲刷影响,不符合验收标准,**街道办事处安排合心村进行修复,时任村党总支书记的被告人章某某具体组织了该项目的实施。2015年2月,**街道办事处将1052800元复垦专项资金转入合心村村委会账户。在项目施工结束后,被告人章某某使用上述同样手法,安排时任村党总支副书记兼会计徐某甲、村委会主任张某甲,在支付实际施工费用的同时,虚造施工协议,以村民张某乙名义套取87175元,以谈某某名义套取88345元,以徐某乙名义套取84885元,以王某某名义套取65255元,以张某丙名义套取83350元,共计套取复垦专项资金409010元,其中60000元用于支付土地复垦运输费,349010元根据章某某指示支配。

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章某某在**街道办事处被镜湖区监察委工作人员控制,后被带至留置点接受调查。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实际控制的芜湖市合缘生态农业合作社退出赃款102012.02元,章某某家属代为退出赃款699817.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任职文件、合心村滩涂土地开发项目材料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徐某甲、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凯帆审NC(2018)283号财务收支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身为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产8018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媛媛

          2019年9月30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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