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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章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8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浙江省新昌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嵊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 2020年1月13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章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租用新昌县**街道**路**弄**号**车库,摆放自动售卖机器销售壮阳类产品、避孕套、男女情趣用品等。同年7月,被告人章某某从微信好友(微信号xinmao2018****)处以28元/盒的价格购进 20盒壮阳类产品“一炮硬到底”,并以118元/盒的价格在上述自动售卖机上销售,共计卖出“一炮硬到底”16盒,销售金额1888元,获利1440元。经检测,“一炮硬到底”壮阳类产品内含有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西地那非”。

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章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物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绍兴市食品药品研究院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对其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 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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