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章某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426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6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福安市**镇**号,户籍在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间,被告人章某某在位于福安市社口镇溪坪村后山的青石矿矿山草从中捡到用肥料袋装着并用黄色的桶套装的一袋黑火药,后被告人章某某将该桶黑火药藏放到矿区边的一处简易搭建棚内。期间,因该黑火药受潮有将其倒出晾晒后用其家中的绿色肥料袋重新袋装后藏放在该简易搭建棚内。

2019年8月8日,福安市社口镇工作人员对该矿进行检查时发现上述黑火药(总净重2.785千克)及电线等物。经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黑火药主要成分为硝酸钠、硫磺和碳粉状物质等的混合物,属于黑火药类爆炸危险品。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黑火药1袋等物证;

2、社口镇人民政府检查人员2019年8月8日情况说明、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缪某某、徐某某、黄某某、吴成轻等人证言;

4、被告人章某某供述;

5、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等勘验、检查笔录等;

6、福安市质量计量检测所的检测报告、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非法储存黑火药2.785千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290页;检察卷壹册7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