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章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住松滋市**镇**,无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公安部将被告人章某某列为“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案件嫌疑人指令襄阳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 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章某某通过微信好友介绍加入了虚假的“民族资产解冻”活动,先后参与了“国务院精准扶贫”、“皇家收官”、“联合国人民军”、“特质卡”、“循环卡”等以诈骗为目的虚假项目。章某某按照上线人员的指使,利用信息网络积极招揽他人参与,分别建立了“皇家二小队专属群”(共97人)、“12军八团架构群”(共44人)、“循环卡56区6小队群”(共147人)、“特制卡35厅5局报单群”(共90人)、“35厅5局,局级架构群”(共9人)、“特质卡35厅5局架构群”(共19人)、“1大队7中队政宣部”(共31人)、“预备7中队2小队标杆群”(共2人)、“7中队2小队报单群”(共45人)、“联合国人民军3军1师2旅3团总群”(共172人)共计10个微信群,招揽参与人员600余人,章某某担任群主,督促群成员上传个人信息,转发上线人员虚假信息,并按照上线人员的指使,在“皇家二小队专属群”和“12军八团架构群”二个微信群中转发群收款码,督促群成员分别以每人50元或者22元的标准扫码缴钱。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函》、《抓获章某某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李某某、易某某提供的的微信截屏、章某某手机中下载的语音聊天记录转换的文字版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易某某、张某某、周某某、郑某甲、郑某乙的证言;3.《平航手机取证分析报告》;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在加入“民族资产解冻”的骗局后,利用信息网络,积极建立微信群组,发布违法犯罪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睿东
检察官助理:张天羽
2020年4月17日
附件:1. 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在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 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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