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72********,汉族,高中文化,靖江市**纸制品厂负责人,住靖江市**镇**村**埭**号。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1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靖江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章某某与他人结伙,在包装盒、说明书等物品上擅自印制“BOSE”注册商标标识,向戴某某(已判刑)出售非法制造的“BOSE”注册商标标识共计31632件。
被告人章某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700元。
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拍摄的涉案包装盒、说明书等物品的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鉴定书、商标注册证、刑事判决书、依法制作的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袁某某、于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同案犯戴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与人结伙,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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