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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公诉刑诉〔2019〕1588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1196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浙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萧山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1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4月,被告人章某某在担任浙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注册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期间,伙同他人,在未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业务员发放小广告、召开客户联谊会等方式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以“债权转让”方式发售年化利率9%-12%不等的理财产品,向投资人瞿某某、胡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石某某、俞某甲非法吸收资金共计76万元。

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其家属已代为退还投资款;取得上述投资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工商登记资料、广告宣传材料、任命书,债权转让协议、银行转账凭证,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函、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人瞿某某、胡某某、徐某某、朱某某、石某某、俞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李某某等人及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伙同他人,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 贵

代理检察员:颜利兴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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