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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章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栋**单元**室,现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5日被临时羁押于蚌埠市女子看守所,于同年2月16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份,被告人章某某伙同李洪祥(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渝水区高能上城、抱石路步行街租赁店面作为“大优”工作室经营地点,以委托专业团队“打彩”获取高额利润的名义,并许诺每日1.2%-2%的利息对外吸收资金,共计吸收集资参与人谭金秀、傅招根等34人资金人民币319.4万元。直至案发前,除返还利息外,造成集资参与人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4.357万元。

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章某某在蚌埠市淮上区梨花园小区23号楼2单元403室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洪祥、蒋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19.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集资参与人名单及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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