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公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章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8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屏南县**镇**路**号**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退回屏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屏南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5日补充侦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章某某未经许可分别组织押金及每月会额为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向上民间标会15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币种下同)800.2万元。后因资金链断裂发生倒会,给集资人韦某某、甘某某、吴某某、包某某、肖某某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2.2086万元。
同时,被告人章某某作为会员参加了分别由倪某某、韦某某、彭某某等人组织的标会,并与郑某某、卓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相互参与对方组织的标会,期间被告人章某某有中标并标取金额276.8万元。后因倒会无力继续支付会款,造成上述人员直接经济损失共计208.164万元。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章某某在三明市沙县长泰南路1号楼一层66号“小郡肝串串香”店内被沙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侦破报告,福建安信有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韦某某、倪某某、郑某某、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利用民间标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集资人直接经济损失280.372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怀清
检察官助理:朱博锴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柒册,证人名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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