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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五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3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系台州市**有限公司和台州市**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号,居住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幢**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2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区公安分局于2020年4月2日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13日、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以人民币2830元的价格,分三次向福建省宁德市卖家王某某(微信号:repjoy,另案处理)购买5只陆龟,饲养在其位于本区**街道**路公司的三楼,在饲养过程中三只陆龟死亡。后公安机关从章某某处扣押三只陆龟,经鉴定,该三只陆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其中二只为苏卡达陆龟、一只为赫曼陆龟。涉案的苏卡达陆龟活体和赫曼陆龟活体各一只已移交给宁波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饲养,一只苏卡达陆龟死体移交台州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处置。

2019年4月5日,被告人章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章某某赔偿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微信聊天截图、微信号repjoy的注册信息及该微信交易记录、户籍证明、企业基本信息、银行汇款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动物接收证明及动物救护中心接收单;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及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台州市黄岩区**局**工程师胡某某、刘某某出具的评估意见及专业技术资格等;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验报告及三张电子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秋月

2020513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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