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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2年1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7201172213,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武宁县石渡乡官田村流洞9号,住武宁县石渡乡官田村八组9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武宁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武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25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间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为猎捕野生动物出售获利,其于2019 年I月20日到修水县三都乡集镇以8 元/个的价格购买了8 个铁夹(不带底板)。张某某将购买回来的铁夹安装底板后全部放置在其位于武宁县石渡乡官田村流洞9号自家对面的“葛藤岭”山场上猎捕野生动物。2019年1月20日、5月20 日,张某某分别猎捕到一只活体麂子、一只死体麂子,并以800元/只、200元/只的价格出售给李金旗。当年5月30日,张某某又捕获到一只活体麂子欲再次出售给李金旗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捕获的兽类野生动物为小麂,该物种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江西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及附录《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规定:1只小麂的价值=3000 元/只。张某某捕获的3 只小麂价值为90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等证言;4.被告人供述以及借: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以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查、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相峰

检察官助理:饶三清

(院印)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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