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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586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8********,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7月16日转取保候审;因本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章某某在玉环市**镇等地从事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多次接受下家戴某某投注人民币15万余元和金某某投注人民币30万余元,并转投到上家王某某(已判)处,从中获利约人民币3000元。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章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银行交易明细、情况

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金某某、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

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维国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电子诉讼卷2册134页、逮捕卷2册9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4.退赃款3000元暂扣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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