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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甲、何某某、黄某某、莫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区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巷**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东兴市**镇**村**组**号,现住东兴市**镇**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地**:东兴市北仑大道211号1栋1单元1101室,现住东兴市**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贵台镇那美村委那柘村二队108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何某某、黄某某、莫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分别于2020年5月20日、5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次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章某甲、何某某共同出资非法经营卷烟。章某甲负责联系货源以及买家,何某某负责联系他人将无合法手续的香烟运至被告人黄某某处,再由黄某某安排被告人莫某某驾车将香烟运往南宁交给他人。2019年11月23日,莫某某驾驶小轿车运输上述香烟到南宁市西乡塘交给章某甲事先联系好并称之为章某乙的人安排来接货的翁某某(不起诉)以及翁某某联系的货车司机某某某(不起诉)。在将上述香烟搬上货车的过程中,莫某某、翁某某、某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上述车辆上缴获1125条南京牌香烟。经检验、鉴定,被缴获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价值人民币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相片、户籍资料;

2.被告人章某甲、何某某、黄某某、莫某某、同案人陈某某、翁某某、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抽样送检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甲、何某某、黄某某、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何某某、黄某某、莫某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香烟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甲、何某某、黄某某、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章某甲、何某某、黄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莫某某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泽波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章某甲、黄某某现羁押在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80780****;被告人莫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277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鉴定人的名单。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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