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章某甲,绰号章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85********,汉族,务农,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兰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卢某甲,曾用名卢某乙,绰号烂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5********,汉族,务农,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5月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兰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0********,汉族,务农,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兰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卢某甲、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2月13日告知被告人章某甲、卢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二次退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章某甲伙同王某乙(另案处理)、被告人卢某甲、被告人蒋某某等在兰溪市马涧镇老镇政府门口的棋牌室里、兰溪市马涧镇老镇政府后面的废虚房屋、马涧镇殿前村王某乙家里及隔壁**、兰溪市马涧镇下徐村等地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获利。由王某乙(另案处理)负责提供场地,被告人章某甲负责开宝吃赔、被告人卢某甲负责抽头,被告人蒋某某负责望风,并按照5%进行抽头,头钱由开设赌场人员与做庄人员、开宝吃赔人员按4:4:1的比例分成,该赌博场面共抽头获利人民币24.1万余元。
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章某甲除与王某乙合伙(另案处理)提供赌博场面外,还负责开宝吃赔,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被告人卢某甲负责赌博场面抽头,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被告人蒋某某负责烧饭、打扫卫生、望风等工作非法获利人民币2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兰溪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交办单、涉黑恶举报线索登记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李某甲、赵某甲、鲍某某、汤某某、蒋某某、钱某某、吴某某、童某某、陶某某、赵某乙、童某某、钟某某、叶某某、陈某某、方某某、夏某某、徐某某、李某乙、谢某某、周某某、余某某、章某某、王某乙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章某甲、卢某甲、蒋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卢某甲、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分工合作的方式实施共同犯罪,提供场地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旭霞
2020年2月17日
附:
1.三被告人均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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