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章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新余市渝水区**办事处**管理处主任、党总书记,住新余市渝水区**街道**号。因涉嫌违法犯罪,于2019年1月2日被新余市渝水区监察委留置。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高利转贷罪、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逮捕。
辩护人孙展业、张颖,江西袁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章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新余市渝水区**号。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11月4日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0年8月17日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1年9月11日被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于2012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4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果,江西仁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章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6050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新余市渝水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4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逮捕。
辩护人胡炬,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分别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渝水区监察委侦查(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系恶势力、以章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高利转贷罪、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事实
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章某甲章某丙章某乙等恶势力实施了以下违法犯罪事实:
(一)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3年5月,被告人章某甲投资300万元在被害人郭某某名下,成为宜春步步高智博置业有限公司北湖.书香名郡项目隐名股东。2016年12月9日,章某甲要求郭某某兑付其投资款及其预期的收益向渝水区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4月13日,经渝水区人民法院(2016)赣0502民初4512民事判决书确认:章某甲享有北湖.书香名郡项目中300万投资及其收益。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章某甲在通过诉讼解决与郭某某股权纠纷的同时,为满足其高额预期收益,纠集被告人章某丙、章某乙及傅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向郭某某索要投资收益。2017年9月20日,章某乙带领傅某某等人到宜春北湖.书香名郡售楼部采取拉横幅、锁门的形式扰乱经营秩序,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宜阳派出所出警制止。此后,章某乙、傅某某等人多次发送短信辱骂、恐吓郭某某。2017年11月15日晚,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章某甲章某丙章某乙、傅某某将郭某某先后限制在章某丙、章某甲办公室内至凌晨,要求郭某某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扣除已经执行的130万现金,要求郭某某继续支付350万元,超出法院执行裁定数额144万元。章某甲为此事共向章某丙、章某乙等人支付21万元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短信截图、执行和解协议、接处警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冯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二)强迫交易违法事实
2016年6月,万瑞建筑公司中标本市沙滩口的道路维修工程。被告人章某丙、章某乙采取阻工的方式向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强揽部分工程,意图获利。章某丙将此事告知被告人章某甲,在取得章某甲的同意并支持的表态后,章某丙指示章某乙带人到工地强行施工,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向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此事,该局与城南办一同派员到现场处理,章某乙未停止违法行为,继续强行施工,并以此索要报酬。该项目部管理人员请章某乙等人吃饭,送中华香烟两条,并支付了800元工资。事后,章某丙收受中华香烟一条。经鉴定,该香烟的价值为1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香烟价格认定书;
2.证人罗某某、张某某、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三)破坏选举违法事实
2017年11月,被告人章某甲及施某某被分别免去东风管理处党支部书记、主任职务。2018年3月,渝水区城南办辖区内的基层组织进行了换届选举。章某甲与施某某商议将章某丙提名为东风管理处主任候选人,将章某丙作为第一候选人,并安排另一名无竞争力的人员陪选,章某甲通过打招呼的方式暗示选民投选章某丙,最终章某丙当选东风管理处主任一职。章某丙当选后,未实际履行东风管理处主任职务,东风管理处仍由章某甲、施某某主持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文件、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等书证;
2.证人万某甲、周某某、万某乙、施某某、章某某、廖文彬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四)故意伤害违法事实
2017年1月1日,东风管理处万家山村民何某某因垃圾桶摆放位置问题与该村村长万某甲等东风管理处、村干部发生矛盾。被告人章某甲联系章某丙,让其带人到现场,随后章某丙联系章某乙,安排章某乙带人到现场,章某乙带了多名年轻人到现场后,章某乙及其他年轻人站场助威,大声叫嚣,并威胁何某某。在摆放垃圾桶过程中,何某某与万某甲发生冲突被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警情信息、治安调解协议书书证;
2.证人万某甲、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二、章某甲个人犯罪事实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事实
1.2007年,被告人章某甲在担任新余市渝水区**办事处**管理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开发、工程发包等方面给新余市万源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李某某提供帮助,收受李某某财物共计15万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新余市万源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李某某为感谢章某甲在其与风管理处合作开发新余市水果蔬菜批发市场项目上提供的关照,在章某甲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万元,章某甲收下了。
(2)2007年底,李某某为感谢章某甲在其与东风管理处合作开发南湖星城项目上提供的关照,在章某甲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章某甲收下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余市水果蔬菜批发市场项目合作合同、合作开发协议书、会议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2013年2月份的一天,章某甲向胡某丁索要人民币5万元,胡某丁为感谢章某甲在承揽玫瑰小区二期1号楼土建工程上给予的关照及希望继续获得章某甲在承揽工程项目上的关照,在章某甲家附近送给其人民币5万元,章某甲收下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项目合作开发合同、银行账户流水账单等书证;
2.证人胡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行贿犯罪事实
2013年5月,被告人章某甲在郭某某个人名下投资300万元到宜春市步步高智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博公司)的北湖・书香名郡项目,后双方因投资款发生纠纷。2016年下半年,章某甲将纠纷诉至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要求郭某某归还借款及利息,并要求从2013年5月起享有郭某某持有的智博公司300万元股权。
2009年至2010年间,江西兆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丰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黎某甲个人先后三次向章某甲借款410万元,因黎某甲无法按期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双方发生纠纷。2018年1月,章某甲诉至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要求由兆丰公司归还黎某甲向章某甲的欠款。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章某甲多次找时任新余市人民法院副县级审判员、技术处处长廖某某帮忙找渝水区法院案件承办人,对上述案件的立案、调解、执行等方面给予关照。为了感谢廖某某的帮助,2017年12月8日,章某甲通过转账的方式送给廖某某人民币41万元,2018年3月份左右送给廖某某现金人民币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案卷材料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郭某某、黎某甲等证言;
3.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三)高利转贷犯罪事实
2009年9月10日,被告人章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向中国农业银行新余市城北支行贷款180万元,同年9月17日将该180万元贷款转借给黎某甲,并约定月利息按4分计算;2010年4月9日,章某甲以相同方式向新余农商银行贷款180万元,次日将该180万元贷款转借黎某甲,并口头约定月利息2分。经江西中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章某甲从中非法获取利差共计6534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账户往来明细等书证;
2.证人黎某甲、宋某某、陈某某、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四)挪用资金犯罪事实
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章某甲利用担任新余市渝水区**办事处**管理处党总支书记的职务便利,要求东风管理处下属企业新余市东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从该公司账户挪用190万元给基建老板胡某丁的儿子胡某,用于胡某的新余市赣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书验资事项,验资完成后,胡某当日下午即把190万元转至胡某丁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再由胡某丁将该款归还至新余市东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验资报告等书证;
2.证人胡某丁、胡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纠集他人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受贿他人财物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42.5万元;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人民币653465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19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高利转贷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章某甲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情节。被告人章某乙、章某丙伙同他人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章某乙、章某丙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情节。章某乙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情节。章某丙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情节。章某甲、章某乙、章某丙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属于恶势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忠、刘玉娟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章某甲现被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被告人章某乙、章某丙现被羁押于分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壹册。
3.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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