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章某甲、章某乙贩卖毒品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南昌市南昌县**镇**村**号。2016年4月5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四日。2016年10月9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章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南昌市南昌县**镇**村**号。2009年4月8日因阻碍民警执法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月21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7月2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章某甲和被告人章某乙经商议,共同出资由章某甲去购买毒品、分装毒品、联系购买毒品的人,章某乙驾驶赣******号牌车辆带着章某甲一起去卖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2日14时许,章某甲收到熊某某的购买毒品的700元微信转账后,乘坐上章某乙驾驶的车,在车上与熊某某通过微信电话约定在南昌市高新区艾溪湖南路广阳小区对面马路上交易,章某甲在车上用两根塑料管子分装好了4粒麻古和少量冰毒,章某乙明知章某甲是前往约定地点进行毒品交易,仍开车载其至约定地点和熊某某完成交易。

2、2019年12月4日15时许,章某甲收到章某丙的购买毒品的1000元微信转账后,乘坐章某乙驾驶的车,约章某丙到位于南昌市高新区长胜小区后门**超市旁交易,章某乙明知章某甲是前往约定地点进行毒品交易,仍开车载其至约定地点和章某丙完成交易,售出0.4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和0.47克甲基苯丙胺。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章某甲被抓获归案。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章某乙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二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二人均有行政处罚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罚。建议判处章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娟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