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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甲、章某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一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住进贤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批准,于2018年11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0日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章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住进贤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批准,于2018年11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0日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官渡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9年3月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6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5日、2019年8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英雄、晨光、中华、一得阁等品牌文具,2018年1l月16日11许,民警在二人经营的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期**号**笔业商铺内及官渡区**村**号、**村**号出租屋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英雄钢笔51140支、假冒晨光中性笔芯201792支、假冒中华铅笔54000支、假冒一得阁墨汁4760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86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笔、墨汁等;2.书证:抓获经过、商标权属证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录像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章某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蕾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章某甲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被告人章某乙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0872**** 

2.随案移送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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