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乡**村**号,现住地福建省大田县**镇**路**栋**室。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9月5日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章某甲驾驶号牌为闽******的重型厢式货车载被害人章某乙沿泉南高速由泉州往三明方向行驶,至105KM+100M下洋1号隧道内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驾驶,在右侧车道追尾碰撞刘某某驾驶的号牌为闽******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事故时行驶速度为9km/h至10km/h,牵引号牌为闽*****挂的重型普通半挂车,该挂车尾部反光标识严重污损及被货物篷布覆盖,作用失效),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被害人章某乙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死者章某乙因创伤性休克死亡。事故责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章某甲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章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章某甲主动投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两车的车主各支付人民币30000元赔偿给被害人章某乙的家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涂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尸表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书、事故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报告;
5.视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蔚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副本八份。
5.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