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735号
被告人章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4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无为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6时35分许,被告人章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无为市**路自**方向往**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镇**公交站牌路段处时,碰撞到路面行人王某甲,造成王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章某甲驾车逃逸,后于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害人王某甲后经无为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认定,被告人章某甲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王某甲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12月4日,章某甲与王某甲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章某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50000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前科查询记录、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章某乙、班某某、范某某、郑某某、童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章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季海青
检察官助理:刘 琼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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