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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章某甲,曾用名章某乙,男,1984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84********,汉族,高中,淮安市淮阴区**销售中心**,住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号。被告人章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0时6分许,被告人章某甲醉酒驾驶苏H*****号小型轿车,途经厦门路、韩泰路,行驶至韩泰路和青岛路交叉口北侧200米处时撞到陆某某驾驶的苏H*****号中型非载货专业作业车。经鉴定,被告人章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7.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章某甲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红丽

检察官助理:朱明亮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351155****);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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