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章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章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住诸暨市**街道**村**号。1990年8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2010年7月20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8月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2019年2月18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被诸暨市公安局罚款2500元;2019年6月25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被诸暨市公安局罚款2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章某甲酒后驾驶浙DG1****号小型越野客车从诸暨市**街道****大酒店出发驶往**街道**镇方向。14时15分许,途经**街道**路****宾馆地方时,与曹某某驾驶的赣HY7****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章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章某甲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单、当事人抽取血样登记表,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警情详情及卷宗,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乙、赵某某、曹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

3.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执法录像资料及情况说明,道路卡口截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章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35*******;

2.移送公安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