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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甲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909号

被告人章某甲,男,汉族,群众,初中文化,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223011981********,驾驶证号码为4223011981********,准驾车型为B2,户籍地为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乡**村**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个体户(从事个体运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8月3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时03分许,被告人章某甲饮酒后驾驶鄂L18****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平湖街道富安大道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97.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乙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测;5.视听材料:录像光盘;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芳

二0二0年八月三日

附:

1.被告人章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8171****95,担保人陈某某联系电话为138*******;

2.本案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某某具结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录像资料光盘一张(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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