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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552号 

  被告人章某甲,曾用名章某乙,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2********,汉族,大专文化,临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5月1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晚上,被告人章某甲饮酒后驾驶浙J3****小型轿车从临海市古城街道天宁路驶往临海市**街道家里。17日0时39分许,途经临海市古城街道崇和路3-11号路段时,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被告人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过车记录查询、前科劣迹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呼气测试、抽血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建红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章某甲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57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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