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嘉鱼县,户籍所在地嘉鱼县**镇**村**组**号,现住嘉鱼县**镇**大道**号**栋**室。2006年10月因犯抢夺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4月因犯诈骗罪、抢夺罪被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7日被先行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嘉鱼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章某甲在网上发布售房信息,房屋所有权人为章某甲和其妻子雷某某(共同共有),房屋位于嘉鱼县**镇**大道**号**栋**室。2019年7月,被害人王某某通过房屋中介来到章某甲家中看房,章某甲表示自愿将自己的房屋以3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2019年8月1日,章某甲与王某某在嘉鱼县**二手房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19年8月6日,王某某支付给章某甲5万元购房预付款,双方约定在8月12日交房,随后章某甲将王某某支付的购房预付款用于网上赌博,输完钱后更换手机号码并逃匿。经查,雷某某在将章某甲出售房屋一事告诉章某甲的父亲章某乙后,章某乙明确表示反对,雷某某也向章某甲表示房子不能卖。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甲的父亲章某乙已对被害人赔偿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基本情况表、抓获情况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婷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章某甲现羁押于嘉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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