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211975********221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5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2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份,被告人章某甲与汪某某、章某乙合伙经营风景树生意,章某甲等人欲购买东至县**镇**村**组洪某某家山场的朴树,因与洪某某就风景树购买价格协商不好未达成协议。被告人章某甲等人另购买该组李某某家山场风景树,需要修整下山运输道路,因对购买洪某某家朴树有足够的信心,故将道路修整到洪某某家山场。之后洪某某山场上的朴树被周某某介绍的香隅镇人方某某以更高的价格购买。2014年10月28日,在方某某将朴树从山场挖好运到山脚时,被告人章某甲以运输道路是其花钱修整为由,强行索要方某某人民币3000元钱。
后被告人章某甲接东至县公安局张溪派出所民警电话到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账本复印件、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洪某某、吴某某10人的证言;3.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人民币3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俭志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东至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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