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200号
被告人章某甲(曾用名章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5日22时许,卢某某(已判刑)在佛山市南海区**广场**店,因琐事与被害人余某某发生口角。后卢某某心生不忿,纠结被告人章某甲等人来到现场,章某甲与卢某某使用棒球棍对被害人余某某进行殴打,致余某某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余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面部、躯干、肢体软组织损伤,左尺骨上端骨折并左肘关节脱位,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3.证人卢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景芳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章某甲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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