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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绍 兴 市 上 虞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19〕1093号

被告人章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2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上虞区**有限公司员工,住绍兴市上虞区**街道**里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2月28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2016)浙0604民初8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处章某乙返还绍兴上虞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代理费。章某甲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2017年2月28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2016)浙0604民初8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处陈某某返还绍兴上虞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4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代理费。章某甲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2017年2月28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2016)浙0604民初8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处绍兴市联亨化工有限公司返还绍兴上虞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代理费。章某甲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2017年5月22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2017)浙0604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处绍兴市联亨化工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和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保理金额3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章某甲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2017年5月23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2017)浙0604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处绍兴市联亨化工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和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保理金额1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章某甲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2017年5月24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2017)浙0604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处章某甲归还阮某甲借款19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7、2017年6月5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2017)浙0604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处绍兴市联亨化工有限公司归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借款10997494.01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律师代理费。章某甲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1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2017年6月22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2017)浙0604民初3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处章某某归还叶某某借款28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律师代理费。章某甲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2017年8月4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2017)浙0604民初5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处绍兴市联亨化工有限公司归还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越支行借款23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代理费。章某甲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2017年12月28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2017)浙0604民初6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处章某甲等人代绍兴市中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归还佛山市笙杰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借款12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11、2018年2月2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2018)浙0604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处绍兴上虞民昱进出口有限公司归还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墟支行借款34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章某甲在最高融资限额50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2、2018年2月2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2018)浙0604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处绍兴上虞民昱进出口有限公司归还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墟支行借款15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章某甲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3、2018年3月7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2017)浙0604民初8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处章某甲归还阮某乙借款11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14、2018年3月13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2017)浙0604民初7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处章某甲等人归还章某丙借款13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15、2018年3月30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2017)浙0604民初10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处章某甲归还张某某借款134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16、2018年6月10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2018)浙0604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处章某甲返还周某某借款17万元。

17、2018年7月16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2018)浙0604民初5529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章某甲归还徐某某借款25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律师费用。2018年9月11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2018)浙0604执40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章某甲限期履行相应的义务。

18、2018年8月13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2018)浙0604民初3862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绍兴上虞氯碱化工有限公司返还绍兴市叮咚化工有限公司代偿款2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章某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10月23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2018)浙0604执43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章某甲限期履行相应的义务。

19、2018年8月13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2018)浙0604民初3890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绍兴上虞氯碱化工有限公司返还绍兴市叮咚化工有限公司代偿款3137196.66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章某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10月23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2018)浙0604执43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章某甲限期履行相应的义务。

20、2018年11月9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2018)浙0604民初6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处田某某、朱某某返还绍兴市上虞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借款16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章某甲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1、2018年10月8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2018)浙0604民初8403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章某甲归还王某某64300元。 2019年2月22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2019)浙0604执9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章某甲限期履行相应的义务。

22、2018年8月7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2018)浙0604民初4143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章某甲归还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墟支行信用卡欠款269165.14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滞纳金及律师费用。 2019年7月16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2019)浙0604执29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章某甲限期履行相应的义务。

上述判决、裁定生效后,被告人章某甲均未如期履行义务。

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章某甲实际控制使用的其母亲傅某某名下的尾号为8410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及尾号7021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及其本人使用的微信账户共累计资金收入3000余万元。被告人章某甲未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其实际控制的金融账户内资金情况,且将资金用于他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傅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账号资金情况电子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冠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章某甲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2、随文移送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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