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章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64********,汉族,初中文化,工人,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煤矿宿舍楼(户籍地福建省大田县**乡**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章某甲、范某某与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大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范某某偿还给施某某借款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21500元,案件受理费123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8298元,被告人章某甲作为担保人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宣告后,大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向章某甲送达法律文书。因章某甲未如期执行法院判决,经施某某申请,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依法对章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执行。2019年10月22日,大田县人民法院从被告人章某甲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扣划26879.28元(含执行费774元),并将其中的26105.28元转给施某某。2019年10月23日至2020年10月15日期间,被告人章某甲在明知自己正在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仍将名下可供执行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陆续进账的存款共计人民币47223元陆续支取,部分用于偿还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之外的其他债务,且该债务并非法律规定应优先清偿之债务,余款用于日常开销,致使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决尚余执行金额32192.72元无法执行。
2020年10月25日,被告人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章某甲已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所有还款义务,并取得施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回证、民事判决书、借条、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汇款凭证、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章某某、施某某证言;3.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数额达人民币32192.72元,情节严重,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甲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正池
检察官助理:吴同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煤矿宿舍楼。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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