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章某甲意欲在枞阳县**镇**村村民刘某甲承包的圩田内放鸭,见刘某甲正在其承包的圩田埂上与人聊天,便上前与刘某甲商议此事。商议过程中,章某甲与刘某甲发生口角,刘某甲父母刘某乙、王某某路过此地,亦与章某甲争吵起来。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章某甲拳击刘某乙肋部数下致其受伤。经枞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拘留证、逮捕证等书证;
2.证人章某乙、刘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枞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永东
附:
1.被告人章某甲现羁押于枞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卷外材料7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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