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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章某甲,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镇江市京口区**家园**幢**室(户籍在镇江市京口区**街道**村**号)。被告人章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日下午3时左右,被害人张某某和任某某前往位于本市京口区**家园**幢**室的被告人章某甲家中,与被告人章某甲协商汽车停车位使用问题,后双方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章某甲之子章某乙(另案处理)返回家中。被告人章某甲要求张某某等人离开其住宅,但张某某等人拒不退出,章某乙拳击张某某面部后双方互相推搡。后被告人章某甲持菜刀砍击张某某头面部,致张某某头部外伤、多发性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19年6月1日,被告人章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病历等书证;2.证人章某乙、任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由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7.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调取的事发时的手机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辉

2020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章某甲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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