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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甲盗窃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公诉刑诉〔2019〕374号

被告人章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兰溪市**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16日被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6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二次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章某甲多次窜至兰溪市**镇、**乡、龙游县**乡、建德市**镇等地实施盗窃,从被害人马某某、郎某某等人处共偷得人民币11000元。具体如下:

1.2016年1月8日9时许,被告人章某甲窜至兰溪市**镇**路口,通过溜门的方式进入**镇**号马某某家中,从被害人马某某衣服口袋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700元。

2.2016年12月13日9时许,被告人章某甲窜至兰溪市**镇**路口,通过溜门的方式进入**镇**号郎某某家中,从被害人郎某某放在床边椅子上的棉衣内侧口袋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00元。

3.2018年11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章某甲窜至兰溪市**镇**村附近,通过溜门的方式进入**村**号唐某某家中,从被害人唐某某放在床上的裤子口袋内窃得现金人民币4500元。

4.2019年1月13日9时许,被告人章某甲窜至兰溪市**镇**村附近,通过溜门的方式进入**村**号方某甲家中,从被害人方某甲衣服口袋内窃得现金人民币400元。

5.2019年1月15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章某甲窜至龙游县**乡**村附近,通过溜门的方式进入**村**路**号王某某家中,从被害人王某某衣服口袋内窃得现金人民币700元。

6.2019年1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章某甲窜至建德市**镇**村附近,通过溜门的方式进入**镇**村**号章某乙家中,从被害人章某乙衣服口袋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

7.2019年1月24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章某甲窜至兰溪市**乡**村附近,通过溜门的方式进入**乡**村**号方某乙家中,从被害人方某乙衣服口袋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600元。

案发后,兰溪市公安局从被告人章某甲处扣押人民币1600元,并发还被害人方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二份、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刑满释放证明书复印件、缓刑考验期满通知书复印件、发还清单、通话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甲、方某乙、唐某某、郎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刑事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现场草图、现场图;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伟人

2019年10月30

附:

    1.被告人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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