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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甲盗窃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12376号 

被告人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江西省进贤县**乡**村委会**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县**新城**郡**栋**单元**室。2019年9月11日,因诈骗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6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章某甲通过**APP软件联系被害人代某某,称想购买古董物件并邀对方带物品到南昌来见面交易。代某某于2019年9月1日来到南昌县**新城**馆大门附近与章某甲见面,双方未达成交易。之后双方继续联系,约好2019年9月6日再次在南昌县见面。2019年9月6日13时许,章某甲与代某某在南昌县**新城**馆大门附近见面后,章某甲让代某某将装有一个青花瓷瓶、一个三彩花插瓷瓶、4幅唐卡布画的锦盒和画筒放在其所驾电动车前踏板处,并让代某某坐上电动车的后座。随后,章某甲搭载代某某行驶至**馆东大门内篮球场附近停车,让代某某下车并称要将电动车停放好。代某某下车后,章某甲立即驾驶电动车携带上述物品逃离现场。经鉴定评估和价格认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1300元。

案发后,民警以章某甲于2019年8月13日所报被电信诈骗案件有进展为由,电话通知其来公安机关。2019年9月10日,章某甲自行来到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燕某某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130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甲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腾平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章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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