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19〕1401号
被告人章某甲(绰号:**),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营人,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7日被诸暨市**,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绰号:**),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21975********,汉族,文化程度文盲,***员工,住四川省筠连县**镇**路**号**栋**单元**号。2007年12月9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11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8月17日被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取保候审,2019年7月17日被诸暨市**,同年7月3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7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员工,住四川省筠连县**镇**村**号。2012年3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7月29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柯桥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7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柯桥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2017年11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8月17日被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取保候审,2019年7月17日被诸暨市**,同年8月16日变更为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9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员工,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号。2011年5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8月17日被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9年7月24日被诸暨市**,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7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员工,住四川省筠连县**镇**村**号。2011年5月12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2014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8月17日被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9年8月2日被诸暨市**,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经绍兴市公安局指定管辖,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邵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田某某、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及严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经本院决定,对严某某分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左右开始,被告人章某甲在绍兴市**区**工业园区**路经营**行,从事高利放贷业务,后招募被告人邵某某、田某某、张某某等人作为员工,上述人员经常纠集一起,多次采用随意殴打他人、毁坏财物、喷油漆、放花圈、上门滋扰、非法拘禁等暴力、软暴力手段非法讨债,在柯桥区**镇等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章某甲系首要分子,被告人邵某某、田某某、张某某系成员。具体如下:
一、寻衅滋事
(一)邬某甲向被告人章某甲借款后未能归还,2014年3月8日,被告人章某甲安排被告人邵某某、田某某、谢某某及阿勇等人到柯桥区**镇***村邬某甲家门口蹲守讨债,期间因车辆被人砸坏,被告人章某甲指使被告人邵某某、田某某、谢某某及**等人持铁棍等打砸邬某甲家卷帘门、玻璃等,造成财物毁损价值336余元,后被害人报警。同年3月19日晚,被告人章某甲又指使被告人邵某某等人到邬某甲家喷油漆逼债。
(二)袁某甲向被告人章某甲借款70万元,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章某甲安排被告人邵某某、田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等人多次以上门滋扰、喷油漆、放花圈等方某某袁某甲及亲属袁某乙逼债,具体如下:
1.2014年6月17日左右,被告人章某甲安排被告人邵某某、田某某、谢某某及“阿勇”(另案处理)等人至绍兴市高新区**国际袁某甲公司蹲守数天,后被害人报警。
2.2014年11月8日22时许,被告人章某甲安排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到绍兴市越城区**路**号袁某乙经营的**轴承店门口喷油漆逼债。
3.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章某甲指使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等人多次至袁某乙经营的**轴承店门口采用喊高音喇叭、辱骂等方式逼债。
4.2015年2月至4月,被告人章某甲安排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数次在袁某乙经营的**轴承店门口放花圈逼债。
(三)石某甲因合作经营矿山欠下被告人章某甲债务,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章某甲安排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到绍兴市上虞区**街道东桑村石某甲家喷油漆,后又安排被告人邵某某、田某某去喷油漆一次。
(四)陶某某向被告人章某甲借款100万元,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章某甲安排被告人邵某某、田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等人多次以上门滋扰、喷油漆、打砸财物、殴打陶某某等方式逼债,具体如下:
1.2015年7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章某甲安排被告人张某某到柯桥区**号陶某某经营的“**”饭店讨债,期间双方发生叉打,被告人张某某用弹簧刀将陶某某手部划伤,致陶某某面部挫伤、左手中指背伸肌腱部分断裂。
经诸暨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陶某某所受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2015年8月12日上午、16日上午,被告人章某甲安排被告人邵某某、田某某、张某某、谢某某到陶某某经营的饭店、**建材店以霸坐、跟随等方式逼债,后被害人报警。16日23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田某某、谢某某又跟随陶某某妻子鲁某某到柯桥区**家园陶某某家,后陶某某报警。
3.2016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章某甲安排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到**家园小区教训陶某某,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使用辣椒水喷陶某某眼睛,并用铁棍殴打陶某某致其左尺骨骨折。
经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陶某某所受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4.2016年5月21日晚,被告人章某甲安排被告人张某某到**家园小区将陶某某停放的浙D21****宝马车前后挡风玻璃打碎,造成财物损毁价值6335元。
5.2016年11月16日、2017年3月5日、3月21日,被告人章某甲安排邵某某、张某某(本节事实二人已判决)到**沈某某经营的**海鲜坊、胡某某经营的营业房卷帘门喷油漆逼债。
(五)陈某某经林某甲介绍向章某甲借款30万元,2016年10月份一天,因陈某某失联,被告人章某甲安排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到柯桥区**镇**村林某甲家中喷油漆逼债,另被告人章某甲以短信辱骂、威胁等方某某林某甲逼债。
(六)姚某某向被告人章某甲借款15万元,2016年12月左右,被告人章某甲安排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到姚某某位于**镇**村**号家墙上喷油漆逼债。
二、非法拘禁罪
2014年7月份,林某乙向被告人章某甲借款80万元,2014年年底一天14时左右,被告人章某甲、邵某某、张某某等人窜至杭州市萧山区**镇**网吧找到林某乙并将其带至网吧办公室逼债,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用手殴打林某乙头部,林某乙被迫答应以**镇**村**一处房屋抵债,当晚,被告人章某甲、邵某某、张某某将林某乙带至被告人章某甲位于柯桥区**镇的安置房(由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居住),与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共同过夜。次日上午,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又带林某乙至绍兴市区一律师事务所找被告人章某甲,被告人章某甲与林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才让其离开。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章某甲、邵某某、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23日、8月2日,被告人田某某、谢某某分别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乙、翁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陶某某、袁某乙、林某乙、姚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章某甲、邵某某、田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邵某某、田某某、张某某为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章某甲、邵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结伙或分别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章某甲、邵某某、张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谢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章某甲、邵某某、张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被告人章某甲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故对被告人章某甲、邵某某、田某某、张某某、谢某某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章某甲、邵某某、田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10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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