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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甲诈骗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489号 

被告人章某甲,绰号“扁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街道****2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至2020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章某甲在兰溪市虚构自己是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工程老板及承包了兰溪档案局安装工程等,通过虚构工程款资金周转、购买材料等理由先后向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等人以借款名义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7.9万元,案发前退还被害人0.7万元,实际诈骗所得7.2万元,所得款项被其用于日常开销、偿还债务等。具体如下:

1.2019年8月份至2020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章某甲虚构做工程需要资金为由,用“章某乙”的身份及假的身份证号码以借钱的名义从被害人徐某甲处骗取人民币3万元,款项被其用于日常开销等。截止案发该3万元未归还。

2.2019年9月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章某甲通过徐某甲认识了徐某乙,其虚构工程资金周转等理由,用“章某乙”的身份及假的身份证号以借钱的名义从被害人徐某乙处骗取人民币1.3万元,款项被其用于日常开销等。截止案发该1.3万元未归还。

3.2020年2月份,被告人章某甲虚构其承包了兰溪档案局安装工程,以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补种苗木需要资金为由,以借钱的名义从被害人夏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5万元,款项被其用于日常开销等。后经被害人夏某某催讨,被告人章某甲共归还5000元,截止案发还有1万元未还。

4.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章某甲虚构工程需要资金为由,以借钱的名义从被害人杨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万元,款项被其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截止案发该1万元未归还。

5.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章某甲虚构工程需要购买材料等理由,以借钱的名义从被害人邱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1万元,款项被其用于日常开销、偿还债务等。经被害人邱某某催讨,被告人章某甲共归还2000元,截止案发还有9000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借条复印件、微信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出入所记录、兰溪市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夏某某、杨某某、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等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卫东

检察官助理:黄文昌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甲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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