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章某甲,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青阳县,住安徽省青阳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兰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某某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章某甲虚构给表弟办理取保候审需要疏通关系、投资砂石厂、归还车贷等事实,从被害人陈某某处共骗取人民币166000余元,后将该款项用于赌博、购买彩票等。具体如下:
1.2018年6月份,被告人章某甲虚构到赌博场面放高利贷的事实,从被害人陈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6000余元,后将该款项用于赌博及购买彩票。
2.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章某甲虚构归还车贷的事实,从被害人陈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0500元,后将该款项用于购买彩票。
3.2018年7月份,被告人章某甲虚构到贵州看市场的事实,从被害人陈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0000元,后将该款项用于购买彩票等。
4.2018年7月份至2019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章某甲虚构帮其表弟办取保候审需要疏通关系的事实,从被害人陈某某处骗取人民币60000余元,后将该款项用于购买彩票。
5.2018年8月份,被告人章某甲虚构需要交房租的事实,从被害人陈某某处骗取人民币5000余元,后将该款项用于购买彩票。
6.2018年12月份,被告人章某甲虚构做伤残鉴定需要资金的事实,从被害人陈某某处骗取人民币4500元,后将该款项用于消费。
7.2018年8月份至同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章某甲虚构做“车智慧”生意的事实,从被害人陈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1000元,后将该款项用于购买彩票。
8.2019年1月份,被告人章某甲虚构回家看望父母给钱的事实,从被害人陈某某骗取人民币12000余元,后将该款项用于购买彩票。
9.2019年5月份至同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章某甲虚构投资砂石厂的事实,从被害人陈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7000元,后归还陈某某7000元,剩余款项用于购买彩票及归还网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行驶证、自述材料、
微信聊天记录、借款清单、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增值税普通发票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金某某、孙某某、章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小燕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章某甲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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