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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某甲诈骗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二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章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9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装修,住浙江省绍兴市**区**镇**村**号。被告人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章某甲于2020年1月9日至13日间,在“大自然健身”微信群内发布办理低息贷款的虚假广告,后以收取贷款手续费、赔偿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共计人民币3864元。

2、被告人章某甲于2020年2月“新冠”疫情期间,为非法获利,在没有真实货物出售的情况下,在浙江省绍兴市**区**社交平台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广告,后以收取定金或部分货款为由,骗取14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249元。具体分述如下:

被告人章某甲于2020年2月5日至6日间,以出售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共计人民币1479元。

被告人章某甲于2020年2月7日,采用上述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200元、邵某某人民币150元、赵某某人民币150元。

被告人章某甲于2020年2月9日,采用上述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币230元。

被告人章某甲于2020年2月10日,采用上述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章某乙人民币300元、樊某某人民币300元、杜某某人民币200元。

被告人章某甲于2020年2月11日,采用上述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00元、陶某某人民币200元。

被告人章某甲于2020年2月12日,采用上述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楼某某人民币1340元、罗某某人民币400元、王某某人民币100元、许某某人民币1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章某甲于2020年2月间,采用上述同样方式,骗取微信号Anny****的实际使用人共计人民币2400元,骗取周某某人民币600元,前述款项均于案发前主动退还给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甲已退还被害人陈珂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已退出人民币5249元,现扣押于公安机关。

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章某甲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同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iPhone手机3部、人民币5249元;

2.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收条等书证;

3.被害人陈某某、徐某某、楼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桑敏莺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常熟市公安局扣押的iPhone手机3部、人民币5249元、制作的电子勘验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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