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章梦辉,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车行员工,住南昌市高新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梦辉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18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20时许,在澳门从事“换钱”生意的被告人章梦辉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韩某某至**酒店见面。后章梦辉与被害人韩某某前往该酒店大堂内的男洗手间厕所格内聊天,被告人章梦辉谎称有一名客户需要兑换20万元港币,韩某某基于与章梦辉有过几次成功交易,让章梦辉先拿他的港币与客户兑换后再转账人民币还给他,章梦辉拿到韩某某的2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169200元)后立即逃离澳门入境,并将韩某某微信拉黑。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章梦辉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章梦辉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梦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梦辉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69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梦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梦辉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萌
检察官助理郭平
2020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章梦辉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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