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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正攀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章正攀,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199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人,户籍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乡**村委**组**号,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社区**寨。被告人章正攀2012年9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5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正攀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章正攀于2019年6月(具体时间不详)到龙陵县**镇**房和王某某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0粒,于2019年7月初到德宏州芒市**“阿刀”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00粒后,以100元4粒或5粒的价格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吸毒人员钟某某、李某某、邓某某吸食。侦查人员于2019年8月20日17时10分在龙陵县**镇**社区**寨章正攀的住所内将章正攀抓获,侦查人员当场在其身上查获白色OPPOR9S手机一部,在其住所的音响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一瓶(经称量,净重5.15克)及白色iphones手机一部,白色OPPO手机一部,黑色ViVO手机一部及自制吸毒工具两个。

一、2019年7月初的一天(具体时间不清),被告人章正攀在龙陵县**镇**路上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15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邓某某吸食,经侦查实验,净重:1.515克。

二、2019年07月底的一天(具体时间不清),被告人章正攀在龙陵县**镇**道岔****的路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15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邓某某吸食,经侦查实验,净重:1.515克。

三、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具体时间不清),被告人章正攀在龙陵县**镇**路上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15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邓某某吸食,经侦查实验,净重:1.515克。

四、2019年7月初的一天(具体时间不清),被告人章正攀在龙陵县**镇**路上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15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李某某吸食,经侦查实验,净重:1.515克。

五、2019年7月底的一天(具体时间不清),被告人章正攀在龙陵县**镇**路上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10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李某某吸食,经侦查实验,净重:1.01克。

六、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具体时间不清),被告人章正攀在龙陵县**镇**路上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20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李某某吸食,经侦查实验,净重:2.02克。

七、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具体时间不清),被告人章正攀在龙陵县**旁边的花园处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5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钟某某吸食,经侦查实验,净重:0.5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侦查实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正攀向他人七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正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静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章正攀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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