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王义锋,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武平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分别自2019年4月12日至同年4月27日、2019年6月22日至同年7月14日、2019年9月5日至同年9月19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4月23日和2019年7月4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5月21日和8月4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且明知在**长江流域**州附近采砂属非法的情况下,被告人章武平伙同周某某、柯某某、漆某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160余万元(人民币,下同)在江苏省购买船的零部件,在湖北省阳新县组装两艘地炮采砂船(分别登记船号为“阳新17号”、“阳新49号”)用于非法采砂,其中被告人章武平占三分之一股份,周某某和柯某某共同占三分之一股份,漆某某和王某甲共同占三分之一股份。2017年4月至5月期间,“阳新49号”采砂船在**长江流域**州附近进行非法采砂,并将盗采的江砂销售给阳新县沙场老板伍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利3.7万元。
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两艘采砂船在富池长江流域非法开采江砂,所盗采江砂通过阳新县**公司过驳的方式销售,非法获利58万余元,其中阳新县**公司收取“资源费”17万余元,黄沙公司通过戴某某(另案处理)将剩余40.78万元砂款分10次通过转账给被告人章武平老婆王某乙6228410764520486578农业银行卡上。
案发后,被告人章武平退出非法所得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地炮采砂船照片,采砂区域卫星图;2.书证犯罪嫌疑人章武平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阳新县水利和湖泊局关于富池采砂许可情况说明,阳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阳新县国土资源局证明材料,章武平前科材料、王某甲退赃缴款凭证,章武平退赃缴款凭证,王某乙、戴某某的银行流水;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张某甲、漆某某、王某甲、戴某某、张某乙、彭某某、鲍某某、柯某某、王某丙、洪某某、朱某某、伍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章武平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武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武平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斌
(此页无正文)
附:
1. 被告人章武平现羁押在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被告人章武平《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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