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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洁伟职务侵占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章洁伟,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深圳市华**供应链有限公司采购跟单员,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揭阳市**市**镇**村**号,暂住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洁伟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章洁伟是深圳市华**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的采购跟单员,负责跟进供应商的订单流转、货款支付等工作。2019年6月起,章洁伟在本市塘厦镇龙背岭得胜路3号金航工业区A栋一楼(华**公司仓储网点),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深圳市一**科技有限公司等多间供应商的信息确认函中收款银行账号篡改为自己控制的银行账号,收取华**公司转入货款合计2149905.79元。得手后,章洁伟将资金用于偿还赌债、生活开销和资金周转。当章洁伟被供应商多次催收货款时,章洁伟使用部分资金偿还至供应商。

2019年11月5日,华**公司发现章洁伟存在上述犯罪事实,章洁伟在华**公司采购经理康某某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信息确认函、支付凭证等书证,代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章洁伟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洁伟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章洁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雨轩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章洁伟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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