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149号
被告人章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00228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200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日,同年11月21日被刑满释放;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八个月;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4月24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5日凌晨,犯罪嫌疑人章某在重庆市长寿区**中心的**网吧内上网时,将网吧内的两台电脑主机中的主板、CPU等电脑配件拆下盗走。后章某将所盗物品销赃并将赃款自用挥霍。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4871元。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章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帅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贾某某、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章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就本次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帆
检察官助理:晏艳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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