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章生,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9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宁德市**区九**镇**村**号,户籍在福建省宁德市**镇**村**号。因吸毒于2010年3月16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因吸毒于2011年7月1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元;因吸毒于2012年6月1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因赌博于2014年9月22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处以罚款五百元;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月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吸毒于2017年11月2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1时左右,被告人章生在宁德市蕉城区支提山法华寺路口亭子内,将约0.2克的氯胺酮(K粉)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得款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违法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调取的通话清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章生的供述和辩解;
4、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现场示意图、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氯胺酮约0.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生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婧巧
检察员:吴敏敏
2020年2月18日
附:1.被告人章生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