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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维联诈骗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7657号 

  被告人章维联,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8********,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7月13日被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0月11日被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维联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章维联在义乌市以合伙经营废旧PS板生意为由,从被害人贾某某处骗取至少人民币12万余元。被告人章维联将所骗赃款用于归还赌债。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章维联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前科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银行交易记录,民事判决书;

2、证人王某某、吴某某、金某某、王某甲、赵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章维联的供述;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维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维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维联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章维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维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晶

(院印)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章维联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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