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26840号
被告人章金勇,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85********,汉族,初中,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自然村**号。2019年9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7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金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章金勇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南钢大道附近,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粒以人民币1000元销售给王某某。
2.2020年7月5日14时48分许,被告人章金勇在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白兰徐村附近,将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及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袋以人民币1000元销售给胡某某。
3.2020年7月5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章金勇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南钢大道“中国工商银行”附近,将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及甲基苯丙胺1小袋以人民币1000元销售给胡某某。
4.2020年7月6日13时23分许,被告人章金勇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沈桥小区”,将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及甲基苯丙胺1小袋以人民币500元销售给胡某某。
5.2020年7月8日17时许,被告人章金勇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新世界旺中旺“”(南钢店)附近,将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及甲基苯丙胺2小袋以人民币1500元销售给胡某某。
6.2020年7月9日中午,被告人章金勇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沈桥小区”,将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以人民币300元销售给万某某。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章金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小区”**栋**单元**室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0.93克及甲基苯丙胺1.4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劣迹材料、转账记录及收缴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胡某某、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章金勇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金勇六次贩卖人民币5300元的甲基苯丙胺及2.38克的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幼赤
检察官助理:涂润辉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章金勇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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