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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章金祥强奸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章金祥,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5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镇**村**组**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街道**公司员工宿舍。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4月19日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9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金祥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章金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章金祥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章金祥与被害人孙某某约定于次日在被害人孙某某住处进行性交易。2019年12月18日14时许,双方在约定地点厦门市集美区**里**号**公寓**室见面后,被害人孙某某因被告人章金祥无力支付嫖资欲离开,被告人章金祥压住被害人孙某某,持刀威胁被害人孙某某,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孙某某趁被告人章金祥不备之机逃出上述房间,被告人章金祥追逐并控制被害人后,被群众制服。民警接报警后到场抓获被告人章金祥,并查获作案工具美工刀一把。

归案后,被告人章金祥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美工刀一把;

2.微信聊天记录;

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章金祥的供述和辩解;

6.被害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7.监控录像;

8.公安机关出具、调取的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明、刑事判决书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金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金祥以暴力、胁迫的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金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章金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章金祥实施强奸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章金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章金祥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沙

检察官助理:吴昌辉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章金祥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4.光盘一张、美工刀一把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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